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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等 平安人寿营口中支被罚36万元
9月6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营口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因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等,被监管罚款36万元。 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1、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2、保险代理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 3、内控机制不健全。 另外,相关责任人王晓联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王涛、郭锐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原文如下: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12第7层、第8层、第9层 法定代表人:郝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2020年11月4日,举报人徐某向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张某个人账户转账30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介绍的理财产品;张某提供给徐某一份定向委托投资管理计划复印件,该协议显示徐某委托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某私募投资基金,购买金额30万元,期限1年(2020年11月5日-2021年11月5日),预期收益率5.4%。 2021年1月11日,举报人童某向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张某个人账户转账20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介绍的理财产品;张某提供给童某一份定向委托投资管理计划复印件,该协议显示童某委托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某私募投资基金,购买金额20万元,期限1年(2021年1月12日-2022年1月12日),预期收益率4.5%。 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表示从未签署过上述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上述行为属于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签署理财协议,骗取投保人资金。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定向委托投资管理计划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 二、保险代理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 举报人徐某在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购买某的保险产品,年缴费为5000元;2021年8月14日,举报人徐某通过咨询张某提前交保费是否可以优惠,张某承诺优惠500元,徐某通过向张某转账4500元用于缴纳保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举报人徐某投保明细、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 三、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 通过约谈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调阅2020年-2021年常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等材料,均显示: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未发现代理人存在违规行为;上述问题暴露出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2020年度-2021年度常规风险排查报告、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三十万元罚款。 (二)上述“保险代理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五万元罚款。 (三)上述“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综上,我分局拟对平安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