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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月薪超3万,却因虚报学历被开除,辩称:能力与岗位匹配

时间:2022-11-20 05:20 浏览:

  小明即入职。入职后平均工资32538.75元/月。

  甲公司以小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向小明寄送了。

  

  小明不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2538.75元。

  小明认为,甲公司在招聘我从事运营总监时未提出学历要求,双方不是因学历才建立劳动关系,现在甲公司以我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也未明确我到底不符合录用条件哪种情形。事实上,我的工作能力与岗位相匹配,在试用期内持续超额完成甲公司业绩指标,完成了建立团队的任务,是甲公司不愿意兑现承诺的高薪而已。如果学历是胜任岗位的关键性要素,甲公司应在2020年10月27日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的最后期限向我发出解除通知,而且我从事的岗位并非对劳动者的学历与履历有特殊要求,我是自学的南京大学商贸管理课程,后因工作、家庭原因学业未完成,没有取得学历证书。甲公司单纯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甲公司与小明已建立劳动关系。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不因劳动者胜任工作而排除。甲公司在中明确要求小明报到时提交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在中再次限期要求小明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充分说明甲公司录用小明有学历要求,小明提供的简历、填写的和,均载明了学习和工作经历,小明多次签字承诺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等,说明小明知晓甲公司对学历的要求,以及不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后果,但小明未如实、及时提供,且小明填写的学习经历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违反了其与甲公司的约定和关于录用条件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甲公司以小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对小明主张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

  小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孝陵卫法庭法官 牛利梅

  诚信是一个人立足于世最基本的品质。本案中,甲公司是以销售奢侈品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对客户诚信是其长久的生财之道。小明的确在新媒体运营总监岗位上干得风生水起,但虚报学历却是不争的事实。甲公司担心小明不仅敢于学历造假,还可能在其他方面造假,甚至欺骗公司,欺骗客户,于是选择了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小明则因为学历造假,失去了薪水丰厚的岗位,获得的却是行业中的负面评价,他之后的就业之路想必困难重重。在此提醒各位求职者,在填写个人简历时,不应夸大甚至虚构履历,否则,很可能会因不诚信导致不利后果。求职路漫漫,带好毕业证书的同时,更要记得带着诚信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