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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悦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22-08-13 02:26 浏览:

  2022年8月1日,深圳湾海关发布关于悦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深圳关知罚字﹝2022﹞0014号

  当事人:悦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2层203-4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委托司机驾驶粤ZDF70港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LED灯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876,目的地:美国。经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UL及图形”标识LED灯21个。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70928.4元。

  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涉嫌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UL及图形”商标权,依法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侵犯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UL及图形”商标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检查记录表》《货物入仓单》、权利人权利证明材料、查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0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