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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25-02-17 19:13 浏览:

  远兴能源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09年12月10日,公司等与中煤能源签订

  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

  基于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对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孙朝晖、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