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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盛控股就罢免及委任中国高速集团董事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时间:2025-03-08 08:37 浏览:

  丰盛控股发布公告,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Five Seasons XVI Limited持有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11.71亿股股份。于2025年3月6日,本公司董事会议决引用中国高速组织章程细则第79条,要求中国高速董事会召开中国高速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中国高速的普通决议案: 发布公告,

   按照细则第118条,罢免胡吉春先生作为中国高速执行董事的职务,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按照细则第118条,罢免胡曰明先生作为中国高速执行董事的职务,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根据细则第115条,委任杨启林先生为中国高速执行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根据细则第115条,委任李祖滨先生为中国高速非执行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根据细则第115条,委任陈敏锐先生为中国高速非执行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根据细则第115条,委任黄顺先生为中国高速独立非执行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及

   按照细则第118条,罢免于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要求通知日期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期间获委任为中国高速董事会董事的各中国高速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起;

   为符合中国高速的最佳利益,谨此要求中国高速董事会于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后即时召开中国高速董事会或中国高速董事会委员会会议,以通过所有必要决议案,以尽快实施下列事项:

  于罢免胡吉春先生作为中国高速执行董事的职务后,罢免或终止胡吉春先生的中国高速董事会主席、中国高速行政总裁及中国高速集团任何其他角色及职责,以及罢免彼作为中国高速集团授权签名人的职务,及

  于罢免胡曰明先生作为中国高速执行董事的职务后,罢免或终止胡曰明先生的中国高速集团任何其他角色及职责,以及罢免彼作为中国高速集团授权签名人的职务,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或通过有关决议案日期后尽快生效;及

   授权中国高速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或秘书,作出其可能认为就实施上述决议案并使其生效或与之有关属必要、可行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并为及代表中国高速办理任何必要的登记及/或存档手续。

  根据细则第79条,股东大会须应中国高速任何两名或以上股东或任何一名持有不少于中国高速缴足股本十分之一并有权于中国高速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中国高速认可结算所股东的书面要求而召开。倘中国高速董事会于递呈要求日期起计21日内未有正式召开将于其后21日内举行的大会,则递呈要求人士本身或代表彼等所有人士总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任何递呈要求人士,可仅于一个地点召开实体会议,而该地点应尽可能接近中国高速董事会可召开会议的主要会议地点,惟以此方式召开的任何会议不得于递呈要求日期起计3个月届满后举行,而递呈要求人士因中国高速董事会而未能召开会议而产生的所有合理开支须由中国高速向彼等偿付。